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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111423LL00100/2023-75315 | |
發文字號:呂政函〔2023〕70號 | 發布日期:2023年09月04日 |
發文機關:呂梁市人民政府 | 關 鍵 字: |
標 題:關于確定永東安居1號和2號樓土地權屬的決定 | |
主題分類:土地 |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04日 |
呂梁市人民政府
關于確定永東安居1號和2號樓土地權屬的決定
呂梁市住宅合作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經自然資源部門調查取證,市政府現對你單位一宗土地作出如下決定:
永東安居1號、2號樓是原離石市政府批準的拆遷改造安置項目,實施主體為呂梁市住宅合作社(原房產局下屬國營企業),拆遷居民為解放前居住在東關,戶口為非農戶,居民房屋所占土地土改時沒有頒發晉綏邊區土地使用證。宗地位于呂梁市離石區永寧東路438號(西至離石大廈東側道路,東至安鑫賓館所在的居民樓,南至東關社區衛生服務站邊上居民小巷,北至永寧東路),占地面積為1425.52平方米(合2.14畝)。項目修建至今已近30年之久,宗地范圍無變化,且沒有任何人或組織對土地使用權和四至范圍提出異議。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國土籍字第26號發布)第二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土地管理部門具體承辦;第三條:城市市區范圍內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第四條:依據一九五O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及有關規定,凡當時沒有將土地所有權分配給農民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實施一九六二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未劃入農民集體范圍內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第十四條: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農民集體建制被撤銷或其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其未經征用的土地,歸國家所有。繼續使用原有土地的原農民集體及其成員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
現確定該宗地為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為呂梁市住宅合作社。
呂梁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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