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111423LL00100/2023-62791 | |
發文字號:呂政發〔2023〕9號 | 發布日期:2023年05月18日 |
發文機關:呂梁市人民政府 | 關 鍵 字: |
標 題:關于開展呂梁市露天采石場資源整合的實施意見 | |
主題分類:礦產 | 成文日期:2023年05月18日 |
呂梁市人民政府
關于開展呂梁市露天采石場資源整合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規范我市礦業權管理,保障全市非煤礦山企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41號)、《山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優化非煤礦產資源管理促進非煤礦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晉自然資發〔2022〕4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露天采石場資源整合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通過開展資源整合,有力改善“多、小、散、亂”等問題,實現全市露天采石場數量大幅減少,生產能力明顯提升,全面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推動全市礦業綠色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劃、分步實施。堅持統籌規劃與有序開發并行、資源開發與生態保護并重,綜合考慮開采現狀、資源條件、市場需求和生態環境等因素,科學編制整合方案,分步開展整合工作。
(二)規模開發、合理布局。堅持“綠色化、科學化、規?;?、減量化”,合理規避林區、旅游風景區、水源地、文物古跡區保護范圍、其它重要設施、人員密集區。國省道、重要的縣鄉道路以及鐵路沿線可視范圍,不再設置采礦權。一個相對獨立的礦體(一個山頭或一條溝)只批準一個采礦場。
(三)有償使用、市場配置。堅持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和市場運作相結合,擬整合礦山夾縫資源、新增資源全部實行市場化配置,整合后的中型及中型以上礦山通過競爭性出讓方式競得。資源配置應優先滿足產業鏈鏈主企業。
(四)統籌兼顧、公開公正。依法依規公開資源整合和出讓信息,廣泛接受社會監督,依法保護采礦權人權益,保障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三、整合目標
(一)礦山開發布局有序合理。重新調整劃分礦區范圍,按照資源儲量和生產規模相匹配的原則,初步確定開采規模,基本解決“大礦小開、一礦多開”等問題,整合后全市露天采石場總數原則上壓減比例不低于50%,全部為規上企業,達到中型及中型以上礦山標準。
(二)礦山規模結構整體優化。通過規范整合,原則上整合后的礦區保有資源量應達到中型及以上規模。鼓勵引導大型礦業集團或當地具有下游深加工延伸產業鏈、有能力建設綠色礦山的企業成為整合主體,逐步形成礦山規?;?、集約化發展格局。
(三)礦山生態環境明顯改善。嚴格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邊開采、邊治理”,督促礦權人全面履行礦山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整合后的非煤礦山必須按照省級綠色礦山要求進行建設生產,全面改善礦山生態環境。
(四)安全生產局面全面向好。全面推進礦山安全標準化建設,監督礦山企業嚴格按照《安全設施設計》要求開展建設、組織生產,提高機械化開采水平,減少作業人員數量,提升礦山本質安全水平。
四、資源整合
(一)整合對象。全市露天采石場全部參與整合,整合對象包括:持有效采礦許可證的;因資料補正或其他非企業自身原因已由市、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未及時換發采礦許可證的;因不可抗力等非申請人自身原因,未及時辦理采礦權延續登記的。地下開采的采石場可一并參與資源整合工作。重點工程鐵路公路建設項目壓覆整體關閉的礦山未進行任何形式補償的,以資源整合方式穩妥解決遺留問題??h級發證采礦權,由各縣(市、區)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二)整合方式。根據各縣(市、區)礦山企業數量,通過兩座或兩座以上礦山資源整合(符合條件的可單獨保留),礦山總數壓減50%以上。整合后由縣級政府重新確定礦山主體,主體企業原則上采礦許可證應在有效期內,或是以石料為主要原料或配料的現有產業鏈鏈主企業(水泥、冶金等對石料有重大需求的規上企業)。
1.單獨保留。按照生產規模和服務年限匹配原則,對于礦區面積不小于0.1平方公里的礦山,現有產能或經產能提升后,產能不低于50萬噸/年(玻璃用石英巖20萬噸/年)且剩余服務年限不少于5年的,可以單獨保留。
2.資源整合。不滿足單獨保留條件的礦山參與資源整合。一是相鄰礦山就近整合。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整合的原則,相鄰礦山采取合并礦區范圍的方式,對現有礦山進行資源整合,合理劃定礦區范圍,確定生產規模,編制相關報告。對新增的夾縫資源、空白資源實行市場化配置。二是距離較遠的礦山異地整合。對于因地理條件限制,本行政區域內相互距離較遠的礦山,不具備就近整合條件的,由縣(市、區)政府統一組織,按照“關小并大”的原則,進行異地整合。需跨行政區實施整合的,按照企業自愿的原則,經市領導組批復同意后實施。三是不同礦種的礦山指標整合。因礦種限制無法進行整合的礦山,由各縣(市、區)政府按照縣域礦業經濟發展需求統籌考慮,可按要求達到整合關閉小型礦山數量指標的前提下,保留不同礦種礦山參與資源整合,整合后開采礦種按照整合范圍內依托保留的礦權確定。四是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重點工程鐵路公路建設項目壓覆整體關閉的礦山,未進行任何形式補償的,全部參與整合。五是現已取得市政府批復的資源整合方案的,可繼續推進。
參與整合礦山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則,以一個礦權為依托,周邊重新劃定礦區范圍,關閉被整合礦山,縣級人民政府主導對整合關閉的礦山協調補償。整合后的礦區應合理規避各類保護地,國省道、重要的縣鄉道路以及鐵路沿線可視范圍,不再設置采礦權;保有資源量應達到中型及以上規模,實現資源儲量和生產規模相匹配,同時應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21-2025年)》。地下開采采石場參與資源整合工作,開采方式按照依托保留礦權的原開采方式確定。參與整合礦山的剩余資源,包括在整合后礦區范圍內的,按原有資源對待,礦區范圍外的不予抵頂,礦區范圍內的新增資源全部實行市場化配置。
3.取締淘汰。對存在嚴重非法違法開采的礦山應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資源枯竭不具備繼續開采條件的礦山淘汰退出;因采礦權人自身原因采礦許可證過期未辦理延續登記的,納入自行廢止名錄予以公告注銷。由各縣(市、區)政府組織,對應當取締淘汰的礦山按照關閉礦山的“六條標準”組織實施,對擬注銷采礦許可證的在門戶網站予以公告后,函告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及相關部門按程序予以注銷有關證照。資源整合工作和取締淘汰、注銷采礦權同步推進。
五、工作步驟
(一)摸底調查階段。(2023年8月底前)
各縣(市、區)全面完成本行政區域內露天采石場開發利用現狀的調查摸底。
(二)方案編報階段。(2024年2月底前)
由各縣(市、區)政府統一組織,編制整合方案并報市領導組批復后實施。
(三)整合登記階段。(2025年3月底前)
1.明晰產權。各縣(市、區)政府組織對參與資源整合的礦山及保留的礦山進行產權明晰,出具明晰產權報告并備案。
2.儲量核實。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對批復的整合范圍進行儲量核實及備案,編制開發利用方案并評審。
3.收益評估。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對擬出讓資源進行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并公示。
4.公開出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對擬出讓的資源進行公開出讓,根據公開出讓的成交確認書,由各縣(市、區)政府組織引導競得人與參與整合礦山簽訂采礦權轉讓協議并公告。
5.登記發證。競得人持成交確認書、采礦權轉讓協議等有關資料,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按規定完成采礦許可證等相關證照的登記手續。
(四)驗收階段。(2025年6月底前)
市領導組組織相關部門對各縣(市、區)資源整合工作進行驗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確保整合工作順利推進,市政府成立露天采石場資源整合工作領導組(名單見附件)。領導組主要負責制定全市露天采石場資源整合的實施意見;及時研究協調解決露天采石場資源整合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對各縣(市、區)政府上報的整合方案進行批復。領導組辦公室設在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全市露天采石場資源整合的協調、調度、統計等日常工作,指導解決資源整合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h(市、區)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資源整合工作,要成立相應的露天采石場資源整合工作領導組,整合工作列入市級考核項目。
(二)依法依規推進。結合當前我市非煤資源市場形勢,鼓勵大型集團企業參與,充分考慮非煤資源整合和配置空白資源因素,與下游產業掛鉤,優先滿足現有企業和遠景發展企業以及地方經濟發展的需求??h級人民政府要依法推進規范整合工作,切實保護參與整合的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資源整合中的采礦權出讓登記工作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規范整合程序??h級人民政府要確保參與整合的礦山企業產權明晰,引導采礦權人簽訂采礦權轉讓協議并予以公告。要杜絕漫天要價行為,必要時采取政府主導、資產評估、收購補償的方式對參與整合礦山予以處置,對故意擾亂礦山整合秩序的行為要堅決打擊。對確定為取締淘汰的礦山,縣級人民政府應明確礦山關閉后相關生態修復等法定義務履行責任主體,并向社會公告,切實履行礦山環境保護、生態修復與土地復墾及監測義務。
(四)強化監督管理。以資源整合為契機,全面提升露天采石場安全風險防控能力。已設和整合后的露天礦鼓勵建設智慧礦山平臺,在礦山采場、工業場地、排土場等重要位置多方位安裝智能監控系統。明確縣級人民政府為第一監管責任主體,全方位加強對露天采石場的監督管理。落實礦山地質環境、生態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年度驗收工作機制,充分利用地理信息、衛星遙感、互聯網技術強化監督管理,實現對全市非煤類礦山生態修復全方位監管。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秴瘟菏腥嗣裾k公廳關于集中整治全市露天采石場的實施意見》(呂政辦發〔2017〕4號),《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市級發證采礦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呂政辦發〔2021〕59號)同時廢止。
呂梁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呂梁市露天采石場資源整合工作領導組
一、組成人員
組 長:張廣勇 市委副書記、市長
副組長:任 忠 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成 員:衛海平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局長
????????李永勝 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樊小明 市財政局局長
????????閆斌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蔡玉潔 市生態環境局局長
????????孫尚平 市水利局局長
????????李冰峰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局長
????????杜侯平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呂文平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長
????????劉哲群 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局長
????????劉瑞平 市交通運輸局局長
????????薛根平 市公路分局局長
????????王韶峰 市稅務局局長
????????李海斌 市公安局副局長
????????蘭國鋒 國網呂梁供電公司總經理
????????楊建斌 地電呂梁分公司經理
領導組辦公室設在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辦公室主任由衛海平局長兼任,辦公室成員由成員單位分管副職擔任。
二、職責分工
1.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行政區內整合方案的編制等工作,政策宣傳與解讀,對參與資源整合礦山協調簽訂采礦權轉讓協議,必要時統一收購,協調補償,保障資源整合工作推進。同時負責對列入取締淘汰的礦山及時向社會公開。
2.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整合出讓區域內的資源和礦業權設置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會同應急管理、交通、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組織審查礦區整合方案,組織礦業權公開出讓,依法辦理采礦登記手續。負責關閉或取締淘汰礦山的采礦權注銷工作。
3.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對擬設礦山企業依法辦理礦山企業名稱預核準和注冊登記手續、對關閉或取締淘汰礦山的營業執照注銷工作、對提升產能后和整合后礦山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進行審批。
4.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礦山企業安全監管工作,對可保留的礦山提出提升產能有關方案,會同自然資源部門辦理變更生產能力有關手續,對整合后礦山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核,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5.公安部門:負責礦山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及時依法處置關閉或取締淘汰礦山的民爆物品。
6.稅務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整合后礦山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征繳工作。
解讀鏈接:【圖解】市規自局關于《關于開展呂梁市露天采石場資源整合的實施意見》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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