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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111423LL00100/2022-49993
    發文字號呂政辦發〔2022〕31號 發布日期2022年06月02日
    發文機關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  鍵  字
    標  題關于印發呂梁市水資源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主題分類水資源 成文日期2022年06月02日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呂梁市水資源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呂梁市水資源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6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


    呂梁市水資源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準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資源管理,發揮水資源綜合效益,促進水生態文明建設,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西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山西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資源規劃、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是指廢污水、雨雪水經處理后,達到一定的水質標準,可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水。

    第三條 水資源管理應當堅持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原則,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第四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資源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水資源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第五條 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門成立專職執法隊伍,負責具體的執法工作。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有關工作。做到互相配合,資源共享。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水資源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節約、保護的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志愿者開展水資源節約、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節約、保護水資源的良好氛圍。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組織開展水資源節約保護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節約保護水資源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水資源節約、保護法律法規和有關知識的宣傳。

    第二章  水資源規劃

    第七條 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流域、區域編制水資源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按照規定程序報批?!?/p>

    編制水資源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注重水利工程建設和改造提升,推進水庫聯網互通和供水聯網聯供,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

    第八條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其他有關綜合性規劃,要“水”字當頭,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充分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

    編制重大建設項目布局規劃、產業聚集區規劃、相關行業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水資源綜合規劃及相關專業規劃,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并報審批部門審查。

    第九條 水資源配置應當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科學配置地表水,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積極利用黃河水,鼓勵使用再生水、雨洪水、疏干排水等非常規水源。

    第三章  節約用水

    第十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水工作的領導,編制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建立健全節水長效機制,加大節約用水資金投入,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民間資本投入節水產業,推進節水型社會、節水型城市建設。

    第十一條  取用水單位應當制定節水方案,采用先進的節水工藝,使用先進的節水設備,建設項目節水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實行計劃用水和超用水計劃(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城鎮供水價格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計劃(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水資源稅納稅人超出用水計劃(定額)的水量部分按規定執行累進加價制度,促進和引導全社會節約用水。

    第十三條  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計劃下達部門報送本年度取水情況和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取水計劃下達部門應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核定取水計劃并下達。因生產經營變動、干旱、突發事件等需要調整取水計劃的,應當重新核定。

    公共供水單位在報送本年度取水情況和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時,應當附具重點非居民用水戶年度取水情況和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取水單位和個人連續兩年實際用水量不足許可水量的80%時,下年度取水計劃下達將核減計劃用水量。

    第十四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推進公共供水管網的節水改造。

    公共供水單位應當采用先進的制水工藝,加強原水管道的日常監測和供水管網的分區監測,定期分析原水管道、供水管網的用水損耗情況,發現原水管道、供水管網漏損的,應當及時維修。

    供水管網漏失率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并逐步下降。

    第十五條 工業用水應當采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水循環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不得直接排放工業間接冷卻水、冷凝水。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低于國家規定標準的,在達標之前不得新增用水量。

    農業用水應采用管灌、噴灌、微灌、水肥一體化等先進節水技術,推進大中型灌區節水改造,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

    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和餐飲、水上娛樂、賓館等單位以及洗浴、洗車、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場所,應當采用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十六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產業布局,推進高耗水企業向水資源條件允許的工業園區集中,統籌供排水、工業水廠、再生水輸配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工業園區分質供水和再生水利用。

    景觀用水、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筑業等相關行業用水優先利用雨水和再生水、礦井水等非常規水源。

    第十七條 辦理取水許可的建設項目應當開展節水評價,在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中應當有節水評價章節。

    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標準規范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和用水統計分析,降低用水消耗。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水生態保護和水源涵養,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態環境。

    水資源管理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水文水資源、水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將水量、水質和取水、供水、排水等數據共享,保障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

    第十九條 實行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開采地下水應當執行關于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的規定。

    地質勘探、開采礦藏、開發地熱、開鑿試驗井等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排水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預防和保護措施。對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位于柳林泉、郭莊泉等巖溶大泉泉域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須取得建設項目對泉域水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批復文件。

    位于巖溶大泉泉域范圍內的各類園區,應當編制對泉域的區域水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并取得審批部門批復。園區內的建設項目,要符合對泉域的區域水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要求。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應限期封閉,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公共供水能力,逐步實現公共供水管網全覆蓋,滿足居民生活用水需求,減少開采地下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鑿井施工單位擅自為未辦理取水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鑿井的,按照《山西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位于柳林泉域范圍內的按照《呂梁市柳林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擅自停止或違規使用節水設施的,由節約用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山西省節約用水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山西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山西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文件由市水利局負責解讀。



    解讀鏈接:【圖解】市水利局關于《呂梁市水資源管理辦法(試行)》的解讀

    政策咨詢:市水利局 水資源管理科 828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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